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公告 >> 行业资讯 >> 正文

三分钟带你了解司法鉴定中的“声纹鉴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10-25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民诉法》《刑诉法》规定,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录音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证据表现形式,此次介绍的声纹鉴定是指对录音资料进行鉴定的专门技术。

1、 声纹鉴定意见能证明什么

①录音中的说话人是否为同一人,如判定一段录音中的说话人是否为张三;

②录音资料是否被剪辑过,录音是否真实完整,如怀疑对方提供的录音资料剪辑过,缺失重要信息或者进行拼凑曲解事实;

③录音资料是否是原始记载,如怀疑对方提供的录音来源;

④录音背景噪音大、录音内容听不清,需要做清晰化处理,如在公共场所等嘈杂环境中的录音;

⑤书面整理录音所反映的内容,如双方对录音的对话内容有争议;

⑥两份录音资料记载的语音是否源于同一次的记录,如怀疑对方提供的几段录音并不是同一次的记录。

2 、做声纹鉴定需要注意什么

①需要提供原始载体,如用手机录的通话录音,就提供录制时使用的手机,用录音笔录的,就提供录制时使用的的录音笔;

②不要修改和移动录音文件所在位置,保持其都处于原始状态;

③将录音资料整理成文字稿,便于法院及鉴定机构准确了解和确认需要鉴定的内容;

④声纹比对需要被鉴定对象配合录制语音样本。

3 、声纹鉴定应该如何委托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提出鉴定申请,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有鉴定需求,应向人民法院提起鉴定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委托;

②根据《刑诉法》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在办案过程中

有鉴定需求,可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国安部门及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

按照司法鉴定项目的分类,声纹鉴定属于“声像资料类”鉴定,因此可在具有声像资料鉴定资质的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委托。

由于具体案件千差万别,难免出现声纹鉴定无法处理的情况,因而委托鉴定前,建议事先咨询,看自己掌握的录音资料能否达到鉴定标准,咨询热线 0731-85162102。


附《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录音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检材录音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内容等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录音鉴定包括录音处理、录音真实性鉴定、录音同一性鉴定、录音内容分析、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等。

①录音处理。包括依据录音处理方法,对检材录音进行降噪、增强等清晰化处理,以改善听觉或声谱质量。

②录音真实性鉴定。包括依据录音原始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录音是否为原始录音;依据录音完整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处理。

③录音同一性鉴定。包括依据语音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的语音是否同一;参照语音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的其他声音是否同一。

④录音内容分析。包括依据录音内容辨听方法,结合录音处理和录音同一性鉴定结果,综合分析辨识并整理检材录音所反映的相关内容;依据说话人的口头言语特征,分析说话人的地域、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属性。

⑤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包括综合运用录音内容分析、录音同一性鉴定等鉴定技术,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录音作品的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作品或相似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