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微量物证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在现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地点,提取到的各种量小体微的物质,都有可能成为微量物证。在当今刑事犯罪中,作案人作案手段和方法日益狡猾,事前精心策划、事中处处伪装、事后极力破坏,在犯罪现场很难提取到明显的痕迹物证,由于微量物证具有体小量微,在现场容易留下,但不易被注意的特点,往往使作案人不能破坏或伪装。随着现场勘查技术和微量物证分析技术的快速发展,微量物证的范围及作用正在不断扩大。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微量物证鉴定有爆炸残留物、射击残留物、纵火物证、泥土、灰尘、粉尘、玻璃或金属残渣等物证的鉴定,还有纤维、纺织品、塑料、橡胶、油脂、涂料等物证的鉴定。
委托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⒈ 鉴定委托书;
⒉ 一般定性定量分析,需提供待分析样品,某些情况下还需提供标准品;
⒊ 同一性鉴定,需提供比对双方的材料,某些情况下司法鉴定专家还需进行现场勘验或采样。
案例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XXX市XX区人民法院
委托事项:检材中是否含有汽油、煤油或柴油助燃剂成分
受理日期:2018年06月29日。
鉴定材料:文件清单(见附图1)
(1)检材:送检样品共有离心管两枚,离心管内有密封玻璃瓶一只。其中离心管上标示“JC”的是在起火点处提取的燃烧残留物,简称检材;
(2)样本:离心管上标示“YB”的是从火灾现场远离起火点处提取的空白样品,简称样本。
鉴定日期:2018年06月29日至2018年07月11日。
鉴定地点: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二、 案件摘要
某地某五金店发生一起火灾事件,现场起火点处提取可疑燃烧残留物1份,要求进行助燃剂检验。
三、检验过程
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依据客观材料,根据鉴定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实物检验和科学分析等方法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鉴定。
1、检验依据
1.1、GB/T 19267.10-2008《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第10部分气相色谱法》
(一)检验方法
使用美国Agilent公司7890A气相色谱仪。HP-5(60 m×0.25 mm×0.25 um)弹性石英毛细管柱,载气为氦气,纯度为99.995%,流速1.5 mL/min。进口温度为300°C。色谱柱温箱升温程序:50°C保持1 min,8°C/min升至310℃,保持25min。根据GB/T 19267.10-2008《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第10部分气相色谱法》并参照《火灾痕迹物证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分别对标示“YB”离心管内密封玻璃瓶和标示“JC”离心管内密封玻璃瓶进行检验,并结合《火灾痕迹物证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意见对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二)检验过程
1、标示“YB”离心管内密封玻璃瓶检验
1.1取出标示“YB”离心管内密封玻璃瓶,将其加入4 ml正己烷中溶解超声20分钟,超声过后样品用定量滤纸过滤,浓缩定容至2 ml小瓶进行气相色谱质谱分析;(见图1)。
2、标示“JC”离心管内密封玻璃瓶检验
2.1取出标示“JC”离心管内密封玻璃瓶,将其加入4 ml正己烷中溶解超声20分钟,超声过后样品用定量滤纸过滤,浓缩定容至2 ml小瓶进行气相色谱质谱分析;(见图2)。
四、分析过程
汽油主要成分为C5-C12的芳烃、烷烃和烯烃化合物,煤油主要含C10-C15的正构烷烃,柴油主要含C11-C24的正构烷烃。从图1、图2总离子色谱流图(TIC)可见:未见C5-C12的芳烃、烷烃和烯烃化合物(汽油),未见C10-C15的正构烷烃(煤油),未见C11-C24的正构烷烃(柴油)。现场起火点处提取可疑燃烧残留物未见汽油、煤油或柴油助燃剂成分。
五、鉴定意见
检材中不含有汽油、煤油或柴油助燃剂成分
咨询电话: 0731-88822311/88821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