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鉴定指运用专门技术对指纹的异同进行鉴别和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刑事技术鉴定规则》规定,指纹鉴定是刑事技术鉴定的重要内容之-.其根据是人的指纹各不相同和终生基本不变的特性。指纹鉴定的程序分为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经过鉴定达到同一认定的目的,从而为刑事诉讼提供证据。
案例: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湖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委托事项:
对送检的标注时间为“2014年07月25日”的《保证合同》【(XXXXXXXXXX)保字[201X]第00000202号】中“保证人:”处“XXX”的手写文字部位的押名指印是否为XXX十指所留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18年6月19日
鉴定材料:
1.检材1份
检材1:标注日期为“2014年07月25日”、“保证人:”处“XXX”手写文字上有一枚押名指印的《保证合同》【(XXXXXXXXXX)保字[201X]第00000202号】1份2页(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标识为JC-1、JC-2)。
2.样本
2018年6月19日在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提取的XXX本人十指指印样本各1份1页(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分别标识为YB1、YB2)。
二、基本案情
湖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XXX与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需委托我鉴定中心对标注时间为“2014年07月25日”的《保证合同》【(XXXXXXXXXX)保字[2014]第00000202号】中“保证人:”处“XXX”手写文字部位的押名指印是否为XXX十指所留进行鉴定。
三、资料摘要
标注日期为“2014年07月25日”、“保证人:”处“XXX”手写文字上有一枚押名指印的《保证合同》【(1887030910)保字[2014]第00000202号】检材1份2页。
四、鉴定过程
鉴定日期:2018年6月25日-2018年7月22日初始鉴定,2018年7月23日-2018年7月25日分析评议与复核。
鉴定地点: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文书痕迹鉴定室
鉴定人员:XXX、XX
检验方法:采用扫描、显微观察、XXX、分析比对、同一认定等具体方法进行。
检验、比对与分析:
鉴定人员根据湖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书》(2018)X0903司鉴XX号的要求,依据司法部《手印鉴定程序》(GA/T724-2007)、《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F/Z JD0202001-2015)的相关方法,采用扫描、显微观察、分析比对、同一认定等具体方法对送检的检材与样本进行检验。
JC上“XXX”的手写文字部位的红色指印,纹线立体感强、油墨堆积特征明显,系捺印形成。经观察,JC上“XXX”的手写文字部位的押名指印呈不规则的椭圆形,纹线较清晰,有一定的鉴定条件;根据该指印的面积大小、遗留形态、纹线的弧度、流向分析,可以确定为右手拇指所留的可能性大;利用检验仪器设备对该指印进行处理,经过仔细观察,在JC上“XXX”的手写文字部位的押名指印上找到稳定可靠的起点、终点、分歧、结合等细节特征七处。
“XXX”捺印的十指指纹样本为黑色油墨指印,纹线清楚,无变形,具备比对鉴定条件。利用检验仪器设备对XXX样本右手拇指指印进行处理,经过仔细观察,在“XXX”样本右手拇指指印上找到稳定可靠的起点、终点、分歧、结合等细节特征八处。
将JC上“XXX”的手写文字部位的押名指印与“XXX”所捺印的样本右手拇指指印进行比对检验,发现JC上“XXX”的手写文字部位的押名指印与“XXX”所捺印的样本右手拇指指印的纹线流向不同,在对应部位上的分歧、结合、起点、终点等各种细节特征及其相互位置关系均表现不一致。将JC上“XXX”的手写文字部位的押名指印与样本右手拇指外其他指印进行比对,发现JC上“XXX”的手写文字部位的押名指印与其他样本指印的纹线流向、弧度等指印一般特征方面均表现不同;其他样本指印中也未见JC上“XXX”的手写文字部位的押名指印中对应部位上的细节特征及其相互位置关系的表现(详见《指纹特征图》)。
五、分析说明
通过以上检验,就现有样本,经综合评断可以确定:
经对JC上“XXX”的手写文字部位的押名指印与“XXX”本人所捺印的样本右手拇指指印进行比对检验,可以确定二者纹线流向不同,在对应部位的细节特征及其相互位置关系存在明显差异;与右手拇指外的其他样本指印比对检验,发现各二者在纹线流向、弧度等一般特征上存在明显差异,在对应部位无稳定、可靠的七处细节特征。细节特征的总体差异反映了各二者的本质不同,构成了否定的依据。
六、鉴定意见
送检的标注时间为“2014年07月25日”的《保证合同》【(XXXXXXXXXX)保字[201X]第XXXXXXXXXX号】中“保证人:”处“XXX”的手写文字部位的押名指印不是XXX十指所留。
咨询电话: 0731-88822311/88821574